袁强
1999年2月9日,乘客高杰与其弟在大连乘坐201路“无人售票”电车时,手拿面额10元的人民币要求找零,司乘人员劝其将钱破开,他不听劝告,结果等车长达40多分钟。为此,高杰将电车公司推上法庭。法院审理认为,“无人售票,不找赎”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,已实施多年,高杰明知此规定,应予以配合。电车公司无侵权的故意及结果,故驳回高杰的诉讼请求。一审后高杰不服,提起上诉。大连市中院二审认为,公共电车公司实行“无人售票”已被社会认知。此规则在操作中虽有瑕疵,但尚不足以认定构成侵权。8月23日,国内首例“乘客状告无人售票电车案”作出终审判决:上诉人高杰诉称乘车被拒的证据不足,法院驳回其要求赔偿的请求,维持原判。